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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村民委员会——立足贫困地区的思考

关注村民委员会——立足贫困地区的思考

他们不能表达自己,他们只能被表达。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了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农业和农民问题便始终是历来的中国政府所十分重视的一个方面。然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和农民问题在事实上却并未能成为历届政府的真正关怀所在;而且,尽管二十世纪最后一段历史时期的社会局面是以安徽几个农民的大胆创造作为其光辉起点的,这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却依旧未能把更多的关注投向农村这片"广阔的天地"。
政策的影响是巨大的,被忽视的农村已是远远地落在了正在走向现代化的中国社会的队尾。当城市以目不暇接之势向世界展示它的日新月异之际,广大的农村似乎还未能真正走出传统中国的沉重阴影。
自然,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九八年,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个最明显的事实便是绝大多数的农民已经完全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确实有许多农村已经真正地走向了富裕。然而,即便是已经富裕起来的农村,和现代文明社会的距离恐怕还依旧是相当遥远;至于那些相对贫困的地区,其社会状况则距离现代文明更其遥远。
这,早已引起了社会有识之士的特别关注
“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然而,当诗句在关内传颂之时,目光自然也已经投向了关外。
那么,中国的目光呢--
  
一九九八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集中讨论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问题,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农村问题的决议,其中特别提到了要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同样是在一九九八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从另一个方面确定了进行基层民主建设的具体方案。
这是一个创举:全世界把目光投向了中国的民主选举,"海选"一度成为新闻媒体的关键词语。
有欢呼,也有警惕,然而另外一些问题却依然有意无意地被遮蔽掉了——
  
一、 村民委员会是什么组织?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因此,代表着村民的集体利益:一方面需协调好集体内部的利益关系,同时也要代表村民与集体外部的一切利益集团进行交涉,从而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这其中,自然包括了需要处理好村民利益和各级政府、官方组织利益的关系。
可是,就在这里,事情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试向广大村民一加询问,几乎会得到一致的结论:当面对村民利益和政府利益的冲突时,村民委员会几乎毫无例外地会倾向于政府方面,最终牺牲了村民的利益。
自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村民委员会接受政府的指导天经地义;况且,农民有深厚的小农思想,也确实不如政府意见那么能够高瞻远瞩,应该也有必要由其中的先进成员来代表他们率先接受政府的指导。
但是,政府工作人员也是普通人,他们也是有自己及其集团的特殊利益的,因而在制定政策是难免会出现错误即并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时候,其实是更需要村民委员会与错误的政策作斗争的,可是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村民委员会未能尽到自己的责任。
当村民委员会只能无选择地接受和执行政府部门的所有指示时,也就难怪人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村民委员会是乡镇政府下的低一级政府组织。
  
二、 村民委员会由什么人组成?
  
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在事实上却成了乡镇政府的下一级政府组织,这实在和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初衷相距太远。
然而,这一转变又是如何完成的呢?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就像乡镇政府的前身是共和国成立后建设的人民公社一样,村民委员会建置的前身即是当年的生产大队;但是,不同于当年的公社干部早已离开了乡镇当地,组成今天村民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依然大多是当年的大队干部。事实上,在农村,在农民眼中,村民委员会和大队没有任何区别,甚至为了方便,大多数人(包括干部)依旧是把村民委员会称作大队。
更何况村民委员会所从事的又正是当年大队的工作呢。
自然,或许和过去有所不同的是: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是由选举产生的,而不是如过去的是由乡镇政府直接任命。
可是,又有那些人会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呢?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按说,村民所要选举出作为自己领头人的应是最能代表他们利益、最有能力代表他们利益的人。可是,且不说这种人的存在与否实在是一个问题;即便有,他们是否愿意参与竞选又是另一个问题。
农村中不乏"能人",许多农民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充分利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走上了发家致富的道路;而且,由于和发达地区接触较多,他们也相对较深地受到了现代文明的濡染,如果愿意努力,他们也许真的有能力承担起组织村委会的工作。
但是,他们不愿意。
村民委员会虽然是号称一级组织,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它实在又是一个全面为村民服务的组织,它的成员是真正的"公仆",而"公仆"的待遇又实在太低:工资--报酬的微薄使人难以养家糊口,更何况最终又没有改善这种状况的希望,因为他们是农民,不可能因工作成绩的突出而得以晋升,从而可以从更高的职位--社会地位来作为工作的报酬。
正是工资的低微和晋升的无望使大部分农民,尤其是他们中的优秀分子不愿意参与村委会工作,而是选取了从事个人事业的生活道路。这样,村委会就只能由其他人来组成了。
而在农村,最有能力参与其事的便是以往的大队干部了。
许多大队干部已积累了多年的管理农村工作事务的经验,这时来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以说是驾轻就熟;况且,他们中的多数人已经年龄渐大,已没有可能另外干出一分属于自己的新的事业了。因而,继续从事乡村的管理工作便是最好的选择。(其实他们的选择也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事实上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把希望寄托在人们的无私奉献上,这一点或许还未能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大队干部有他们的既成的工作思路,由他们组成的村民委员会也难免走上既往的道路。
那么,村民委员会和昔日的生产大队区别甚小也就是顺理成章了。
  
三、 怎样面对村民委员会?
  
当村民委员会承担了昔日生产大队的工作之后,它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目标已经是越来越远了。
更可怕的是,由于报酬低微、晋升无望,村民委员会成员就难免心理不平衡,从而会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可得利益。而且,由于农民身份制约了他们获得更高社会地位--职务的可能,留下可供他们获益的便只有经济利益了。于是,随处可见的便是村委会成员的贪污腐化了。
至于在村委中地位更高、更少约束的村党支部成员,因其不是由村民选举产生,在这里就不再涉及了。
那么,怎样面对村民委员会?
办法其实很简单:第一,增加工资;第二,使晋升有望。
可是,工资何来?晋升哪去?
这也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而且甚至超出了当前体制所能容受的范围。
因此,另外的选择便是:取消村民委员会。
在农村,还有一个比村委会更低的群众单位:村民小组,其前身便是人民公社之下的生产队。村委会目前其实便是乡镇政府与村民小组之间的一个中介组织,其作用实在是处于可有可无之间。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一个村民小村一般只有一个负责人,即队长(组长),他的产生目前才真正是全体成员协商的结果,因而在处理组内事务时极有权威。而这一个人的工作是没有报酬的,亦即他们的存在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却能更好地协调组内与组外的各种关系。
既然当前乡镇政府的成员队伍十分庞大,那不妨根据全乡状况,以若干人为单位,或者即以目前村民小组为单位,每一个或几个单位由一个政府工作人员负责,然后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这一成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升迁或免职,奖励或处罚,或许不失为一条可选之路。
当然,对工作人员的考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不过这已经是另外的话题了。

相关回复

关注三农问题
回复者 阿啃1919 / 2002-06-01 10:39:23
他们不能表达自己,他们只能被表达。
赛义德在《东方主义》里引到了这一句,呵呵,兄台很有现实关怀呀!